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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范本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1、施工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升级的,应当在升级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标准补足缴存。施工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缴存保障金。

2、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4、法律分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施工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范本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6、《实施意见》规定,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管理。

建筑劳务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依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本公司对不同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构成本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岗位薪级工资制、年薪制。对于二线员工实行岗位薪级工资制,薪酬由固定的岗位薪级工资部分和年度末发给的业绩奖金部分构成。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职员根据全方位规范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限额递增或递减标准效益工资。 第三条职员工资随着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 第四条公司正式录用的专职职员、兼职职员、特邀职员和顾问的工资发放依本办法为准。

关于取现。由于银行虽需要控制公司大额取现,但不能拒绝公司必要的现金支付,所以各工地的工资表还是需要做的。工资表可由公司统一格式打印后分发各工头们带至工地进行填写,也可由工头们回公司填写。

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五项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职工花名册管理制度、工资发放和公示制、工资发放监督和责任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农民工五项制度是: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分账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工资专账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签约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5%,且不低于下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金额,确保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专账管理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工程建筑企业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工程建筑企业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绩效考核目的:明确绩效考核的目的,包括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绩效、促进企业发展等。 绩效考核指标:确定绩效考核指标,包括质量、效率、安全、成本、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团队管理混乱,有明显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若出现以上情形,项目部绩效评价为零分。

第一条为了增进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其发展,同时使职员的努力方向与公司的目标相一致,以创造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职员根据全方位规范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限额递增或递减标准效益工资。

工程项目的关键绩效指标主要有:安全生产、质量控制、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控制、材料使用、成本控制、内外部单位协调、资金回收;关键事件(工作态度、方法)包括两类事件:积极和消极事件。

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负担,并偿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 竣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乙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工资发放办法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1.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二)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工资后,应立即公示。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该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